加急越南双认证 越南大使馆认证 如何办越南双认证
代码:294553661 时间:2019-04-22,14: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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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中旅越洋认证
出国公证 涉外公证 留学 移民 定居等专用
长期办理各国涉外公证 各国认证
一 出生公证 扫描 父母的户口本 身份证及个人身份证 户口本 如果三个人的户口本没在一个上面 提供三方亲属关系证明
二 亲属关系公证 扫描 三个人 或两个的 户口本及身份证 如户口本不在一个上面 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三 无犯罪公证 扫描无犯罪记录证明 个人的身份证
四 结婚证公证 扫描 结婚证(每页) 两个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
五 毕业证公证 扫描毕业证 及个人身份证
六 学位公证 扫描 学位证 个人身份证
七 成绩单公证 扫描成绩单 个人身份证
八 营业执照公证 扫描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法人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第三十二条 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和已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的利害关系人,对领事认证机构出具的领事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该领事认证书的领事认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第三十四条 领事认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对于领事认证书的编号、证词、出证日期等内容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已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确定有错误而进行更正的,原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上的领事认证书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持更正后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重新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已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撤销的,领事认证书自该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因撤销而失效之日起同时自动失效。 [1]
出国公证 涉外公证 留学 移民 定居等专用
长期办理各国涉外公证 各国认证
一 出生公证 扫描 父母的户口本 身份证及个人身份证 户口本 如果三个人的户口本没在一个上面 提供三方亲属关系证明
二 亲属关系公证 扫描 三个人 或两个的 户口本及身份证 如户口本不在一个上面 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三 无犯罪公证 扫描无犯罪记录证明 个人的身份证
四 结婚证公证 扫描 结婚证(每页) 两个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
五 毕业证公证 扫描毕业证 及个人身份证
六 学位公证 扫描 学位证 个人身份证
七 成绩单公证 扫描成绩单 个人身份证
八 营业执照公证 扫描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法人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第三十二条 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和已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的利害关系人,对领事认证机构出具的领事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该领事认证书的领事认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第三十四条 领事认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对于领事认证书的编号、证词、出证日期等内容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已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确定有错误而进行更正的,原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上的领事认证书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持更正后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重新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已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撤销的,领事认证书自该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因撤销而失效之日起同时自动失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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