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拆迁补偿律师,拆迁房屋律师,-来硕律师1
代码:299291894 时间:2020-03-24,18:51:28
来源:个人
价格:10000元
补充说明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以下简称《征收条 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以下简称《征收条 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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