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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卖货被告侵权

代码:299429433 时间:2020-04-08,16:01:35

来源:个人

价格:45元

赵波  

1011170644@qq.com

北京 - 朝阳 - 八里庄 - 住邦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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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在我们人际交往的过程中,微信社交已经成为一种主流方式。我们可以通过朋友圈发表文字和图片,同时可通过其他软件将文章或者音乐分享到朋友圈。用户可以对好友新发的照片进行“评论”或“点赞”,同时,使用微信推销商品也让朋友圈变身充满商机的创业高地。但在拇指按动之间,稍不留神也有可能触及侵权的“雷区”。
王女士是一位全职妈妈,在照顾孩子的闲暇之余做起了微商,在朋友圈销售某品牌化妆品。王女士拍摄了带有该品牌商标标识的商品图片发布在朋友圈。
该化妆品品牌企业诉称,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权利,其从未许可王女士销售相关产品。王女士未经公司同意,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王女士无法证明所销售化妆品的合法来源。经鉴定,王女士销售的商品也并非正品。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的行为侵害了该化妆品品牌企业的商标权,判令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活跃在微信朋友圈中的微商,常常以图文并茂的营销宣传进行商业推广。但微商推广要注意:注册商标的使用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很容易对他们商标造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微商,一是要坚持诚信无欺,做到正规渠道进货;二是要保留好相关凭证,以备必要时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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